2006年9月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五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服保健品微恙 获补偿款千元
齐振松 王洪

  本报讯  开化县陈某因服用补脑保健品而出现呕吐、腹痛症状,经医院治疗才康复。经消协调解,9月4日,他收到厂方送来的1000元医药费及补偿金。
  8月30日,陈某在开化县华埠镇某药店购买了一盒(内装10支)“补脑口服液”。在打开其中一支服用后,感觉异味难忍且发现瓶底有沉淀物,随后陈某出现呕吐、腹痛,花去医疗费350元。陈某基本康复后去找药店老板,要求赔偿。老板认为只有厂方销售代表才能处理此事,当场拒绝陈某的赔偿要求。陈某便向开化县消费者协会华埠分会求助。协会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厂方销售代表联系,促成厂方销售代表与消费者进行协商。消协工作人员依据有关条例进行调解,最后由厂方补偿消费者1000元。